案例详细内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苏知民终字第001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国际市长交流中心1602。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兆宏、胡晴,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侨声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青石路518号金太湖国际城9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郭秀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春飞,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云,江苏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声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侨声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声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表演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知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侨声公司委托代理人郭春飞、声影公司委托代理人徐兆宏、胡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声影公司一审诉称:案外人广州东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东嘉公司)是专辑《被伤过的心还可以爱谁》、《最幸福的人》、《越唱越寂寞》、《王子启程》、《恨恨恨》、《秀才唱情歌》、《最伤心的人》、《李佳璐》的著作权人;案外人北京东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东嘉公司)是专辑《离开伤心的地方》的著作权人;案外人北京一拍即合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拍即合公司)是专辑《纯蜜味》、《冷战期》的著作权人;案外人欢子(本名苏树强)是专辑《我们回不去了》的著作权人。以上著作权人分别对专辑中的音乐作品享有全部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2012年9月,欢子将上述权利(署名权除外)专属独家授权给案外人广东播种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播种者公司),2012年10月,广州东嘉公司、北京东嘉公司、一拍即合公司共同将上述权利(署名权除外)专属独家授权给播种者公司。2013年4月,声影公司经播种者公司授权,取得上述专辑中的音乐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港澳台地区除外)的独家授权,即以自己的名义授权卡拉OK等公共娱乐场所复制、公开放映和传播上述音乐作品,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侨声公司在未征得声影公司的许可、未缴纳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将声影公司被授权的上述专辑中的54首音乐作品复制保存在其服务器内并以卡拉OK方式向客户提供点播服务。侨声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声影公司的复制权、表演权。声影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侨声公司:1、赔偿经济损失43200元;2、赔偿声影公司为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6560元(其中,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000元、取证费173元、工商查档费50元、差旅费337元);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侨声公司一审辩称:1、声影公司不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中使用的词曲作品的著作权。2、即使声影公司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使用的词曲的著作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音乐电视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词曲著作权人无权单独主张其权利,该权利已经被吸收到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当中;3、侨声公司已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缴纳了卡拉OK曲库的使用费,尽到了合理的版权审查义务,无侵权故意及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综上,请求驳回声影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一、涉案54首音乐作品词曲作者情况的相关事实
1、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的专辑《被伤过的心还可以爱谁》,其封底标有“出品公司:东嘉娱乐”、“声明:本专辑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都归广州东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字样以及、等图标标识。该专辑中音乐作品《被伤过的心还可以爱谁》的词作者署名是张海风、曲作者署名是张海风、六哲,《忘不了你的好》的词作者署名是张海风、曲作者署名是张海风、六哲,《如果没有他你还爱我吗》的词作者署名是张海风、六哲、曲作者署名是张海风、六哲,《错错错》的词作者署名是张海风、曲作者署名是六哲,《我知道我不懂爱》的词曲作者署名是六哲,《我好喜欢你》的词作者署名是张海风、曲作者署名是六哲,《多情的人总被无情的伤》的词作者署名是张耀明、曲作者署名是张海风,《爱情好无奈》的词作者署名是六哲、郑建浩、曲作者署名是六哲,《会受伤的人只有一种可能》的词曲作者署名是六哲,《诱惑Party》的词作者署名是张海风、六哲、曲作者署名是张海风。
2、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的专辑《最幸福的人》,其封底标有“出品公司:东嘉娱乐”、“声明:本专辑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都归广州东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字样以及、等图标标识。该专辑中音乐作品《最幸福的人》的词作者署名是曾春年、Jackie、陈永恒、曲作者署名是张海风,《你到底需要什么》的词作者署名是张海风、曲作者署名是六哲、Zero,《难道你不懂我的温柔》的词作者署名是张海风、曲作者署名是六哲,《爱情是伤感的》的词曲作者署名是东嘉娱乐,《戒不掉你的温柔》的词作者署名是黄晓模、曲作者署名是六哲,《放弃我是你的错》的词作者署名是张海风、曲作者署名是六哲,《隐隐作痛(粤)》的词作者署名是双喜明、曲作者署名是张海风。
3、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的专辑《越唱越寂寞》,其封底标有“出品公司:东嘉娱乐(广州东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声明:本专辑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都归广州东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字样以及、等图标标识。该专辑中音乐作品《越唱越寂寞》的词曲作者署名是林华勇,《写首情歌送给自己》的词作者署名是郑建浩、曲作者署名是欢子,《不能失去你》的词作者署名是张海风、曲作者署名是六哲。
4、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的专辑《恨恨恨》,其封底标有“出品公司:东嘉娱乐”、“声明:本专辑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都归广州东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字样以及、等图标标识。该专辑中音乐作品《恨恨恨》的词作者署名是郑建浩、曲作者署名是布川,《最后还是说再见》的词作者署名是郑建浩、曲作者署名是郑建浩、布川,《别让我们变成回忆》的词作者署名是郑建浩、曲作者署名是布川,《落叶的忧伤》的词作者署名是郑建浩、曲作者署名是布川。
5、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的专辑《秀才唱情歌》,其封底标有“出品公司:东嘉娱乐”、“声明:本专辑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都归广州东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字样以及、等图标标识。该专辑中音乐作品《你把第一次给了谁》的词作者署名是秀才、曲作者署名是伯乐,《喝酒歌》的词作者署名是张海风、秀才、曲作者署名是廖灵光(Zero),《到底是谁伤了谁》的词作者署名是秀才、曲作者署名是伯乐,《爱一万次都不够》的词作者署名是秀才、曲作者署名是廖灵光(Zero),《闭上眼就会想起你》的词曲作者署名是秀才。
6、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的专辑《我们回不去了》,其封底标有“出品公司:一拍即合”、“声明:本专辑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都归欢子独家永久专有”字样以及等图标标识。该专辑中音乐作品《失恋排行榜》的词作者署名是张海风、随梦、曲作者署名是六哲、欢子,《我们回不去了》的词作者署名是张海风、曲作者署名是欢子,《可惜你是他的人》的词作者署名是张海风、欢子、曲作者署名是廖灵光,《求婚歌》的词曲作者署名是欢子。
7、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的专辑《离开伤心的地方》,其封底标有“出品公司:东嘉娱乐”、“声明:本专辑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都归北京东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字样以及、等图标标识。该专辑中音乐作品《离开伤心的地方》的词作者署名是秀才、曲作者署名是伯乐,《亲爱的就这样结束了吗》的词作者署名是秀才、曲作者署名是伯乐,《懂了》的词作者署名是郑建浩,《不想两个人都难受》的词曲作者署名是张海风。
8、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的专辑《最伤心的人》,其封底标有“出品公司:东嘉娱乐”、“声明:本专辑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都归广州东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字样以及、等图标标识。该专辑中音乐作品《最伤心的人》的词作者署名是林华勇、曲作者署名是六哲,《不该爱的人》的词曲作者署名是秀才,《告诉我怎么忘记你》的词曲作者署名是林华勇,《又爱又恨》的词曲作者署名是林华勇,《有缘无份》的词作者署名是张海风、曲作者署名是廖灵光,《谁说你的爱我无所谓》的词作者署名是秀才、曲作者署名是六哲,《只要你幸福》的词作者署名是曾春年、曲作者署名是六哲,《小小情歌》的词曲作者署名是张海风。
9、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的专辑《李佳璐》,其封底标有“出品公司:东嘉娱乐(索吻时代投资集团旗下全资企业)”、“声明:本专辑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都归广州东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字样以及、、等图标标识。该专辑中音乐作品《开场》的词曲作者署名是郑建浩,《Night Rainbow》的词曲作者署名是Zero,《剪不断》的词作者署名是秀才、曲作者署名是Zero,《我不知道》的词曲作者署名是布川,《如果下辈子还能遇见你》的词作者署名是林华勇、曲作者署名是布川,《感人的歌》的词作者署名是郑建浩、曲作者署名是布川,《越简单越浪漫》的词曲作者署名是张海风。
10、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的专辑《纯蜜味》,其封底标有“东嘉娱乐唱片公司”、“索吻时代(广东播种者投资有限公司)-Sower Time Group”、“声明:本专辑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都归北京一拍即合文化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字样以及、、等图标标识。该专辑中音乐作品《吻安》的词作曲作者署名是布川。
11、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的专辑《冷战期》,其封底标有“东嘉娱乐唱片公司”、“索吻时代(广东播种者投资有限公司)-Sower Time Group”、“声明:本专辑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都归北京一拍即合文化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字样以及、、等图标标识。该专辑中音乐作品《我知道你离不开我》的词作者署名是秀才、张海风、曲作者署名是欢子。
二、著作权授权的相关事实
2010年5月9日,林华勇、郑建浩、布川(胜屿,本名陈胜屿)、六哲(本名李锦)、欢子(本名苏树强)、秀才(本名卢新丰)、Zero(本名廖灵光)、随梦(本名孙永兴)、张耀明、张海风(本名张海锋)、曾春年(本名曾椿年)、Jackie(本名苏开广)、陈永恒(本名陈东恒)、黄晓模(本名黄健)、双喜明(本名汪明德)、伯乐(本名石德丰)等作为词作者或曲作者与广州东嘉公司签订授权书,将其在包括《被伤过的心还可以爱谁》、《忘不了你的好》、《如果没有他你还爱我吗》、《错错错》、《我知道我不懂爱》、《我好喜欢你》、《多情的人总被无情的伤》、《爱情好无奈》、《会受伤的人只有一种可能》、《诱惑Party》、《最幸福的人》、《你到底需要什么》、《难道你不懂我的温柔》、《爱情是伤感的》、《戒不掉你的温柔》、《放弃我是你的错》、《隐隐作痛(粤)》、《越唱越寂寞》、《写首情歌送给自己》、《不能失去你》、《恨恨恨》、《最后还是说再见》、《别让我们变成回忆》、《落叶的忧伤》、《你把第一次给了谁》、《喝酒歌》、《到底是谁伤了谁》、《爱一万次都不够》、《闭上眼就会想起你》、《最伤心的人》、《不该爱的人》、《告诉我怎么忘记你》、《又爱又恨》、《有缘无份》、《谁说你的爱我无所谓》、《只要你幸福》、《小小情歌》、《开场》、《剪不断》、《我不知道》、《如果下辈子还能遇见你》、《感人的歌》、《越简单越浪漫》、《Night Rainbow》等在内的113首音乐作品中享有的词曲著作权的所有权利(署名权除外)专属独家授权给广州东嘉公司,广州东嘉公司可按自身意愿全权使用,并有权对第三方转授权并进行著作权维权,授权期限为永久。
2011年2月18日,林华勇、郑建浩、布川(本名陈胜屿)、欢子(本名苏树强)、秀才(本名卢新丰)、廖灵光、张海风(本名张海锋)等作为词作者或曲作者与一拍即合公司签订授权书,将其在包括《吻安》、《我知道你离不开我》等在内的21首音乐作品中享有的词曲著作权的所有权利(署名权除外)专属独家授权给一拍即合公司,一拍即合公司可按自身意愿全权使用,并有权对第三方转授权并进行著作权维权,授权期限为永久。
2011年3月5日,林华勇、郑建浩、布川(本名陈胜屿)、伯乐(本名石德丰)、秀才(本名卢新丰)、廖灵光、张海风(本名张海锋)等作为词作者或曲作者与北京东嘉公司签订授权书,将其在包括《离开伤心的地方》、《亲爱的就这样结束了吗》、《懂了》、《不想两个人都难受》等在内的9首音乐作品中享有的词曲著作权的所有权利(署名权除外)专属独家授权给北京东嘉公司,北京东嘉公司可按自身意愿全权使用,并有权对第三方转授权并进行著作权维权,授权期限为永久。
2011年5月20日,郑建浩、布川(本名陈胜屿)、秀才(本名卢新丰)、廖灵光、张海风(本名张海锋)、六哲(本名李锦)、张耀明、随梦(本名孙永兴)等作为词作者或曲作者与欢子(本名苏树强)签订授权书,将其在包括《失恋排行榜》、《我们回不去了》、《可惜你是他的人》、《求婚歌》等在内的23首音乐作品中享有的词曲著作权的所有权利(署名权除外)专属独家授权给苏树强,苏树强可按自身意愿全权使用,并有权对第三方转授权并进行著作权维权,授权期限为永久。
2012年9月8日,欢子(本名苏树强)与播种者公司签订授权书,将包括《失恋排行榜》、《我们回不去了》、《可惜你是他的人》、《求婚歌》等在内的23首音乐作品中享有的词曲著作权的所有权利(署名权除外)专属独家授权给播种者公司,播种者公司可按自身意愿全权使用,并有权对第三方转授权并进行著作权维权,授权期限为永久。
2012年10月10日,北京东嘉公司、广州东嘉公司、一拍即合公司与播种者公司签订授权书,将包括涉案54首音乐作品在内的166首音乐作品的所有权利(署名权除外)专属独家授权给播种者公司,播种者公司可按自身意愿全权使用,并有权对第三方转授权并进行著作权维权,授权期限为永久,苏树强在有关其拥有著作权的包括音乐作品《失恋排行榜》、《我们回不去了》、《可惜你是他的人》、《求婚歌》的歌曲目录页签字确认。
2013年4月26日,播种者公司(甲方)与声影公司(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该合同第一条第3项载明,词曲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等权利。第二条第1项载明,播种者公司将包括涉案54首音乐作品在内的239首音乐作品在大陆地区的合法有效的完整著作权中的词曲著作权、复制权、放映权、广播权以专有的方式在以下适用范围内授权给声影公司以自己名义:……(2)对卡拉OK等公共娱乐场所经营者授权使用的独家管理,包括允许卡拉OK经营者及其他公共娱乐场所:①音乐电视作品(MV/MTV)并保存在其自用的存贮设备中;②放映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音乐电视作品(MV/MTV);(3)许可或授权卡拉OK经营者及其他公共娱乐场所按上述方式使用并向卡拉OK经营者及其他公共娱乐场所收取费用的权利。第四条第2项载明,为有效管理播种者公司授予声影公司的权利,播种者公司同意在本合约有效期内声影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刑事告诉及行政投诉等方式,播种者公司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合同约定授权地域为中国大陆地区(港澳台除外),合同有效期自2013年4月26日至2016年4月27日止。
三、侨声公司被控侵权的相关事实
2014年5月22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公证处公证员曹灵君和公证员助理黄鹰鸿与声影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晴,来到位于无锡市北塘区金太湖国际城二期娱乐专区九号楼三楼“NO1自助KTV”,并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662包间内进行消费,公证人员现场监督胡晴在该包间的卡拉OK设备上点播了前述涉案54首音乐作品,并用已由公证人员某甲确认存储介质清洁的摄像设备对播放过程进行了摄像,公证人员某乙所摄的视频文件刻录成光盘一张。消费后现场取得发票号码为12794269的《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张,上面盖有侨声公司发票专用章,开票项目为包厢费,金额为173元。2014年5月30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公证处出具(2014)锡梁证经内字第1388号公证书,证明上述过程全部在公证人员某丙下进行;公证书歌单系根据现场点播及摄像的歌曲整理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与公证书相粘连的光盘袋中的光盘所载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经当庭拆封比对,公证光盘中包含有现场摄录的涉案《被伤过的心还可以爱谁》等54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播放情况,其所显示的歌名、词曲作者、词曲内容均与声影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音乐作品相对应的内容相同。公证保全所拍摄的播放录像均为每首歌曲的片头至中间段部分,该相关播放画面显示:《被伤过的心还可以爱谁》、《如果没有他你还爱我吗》、《错错错》、《多情的人总被无情的伤》、《最幸福的人》、《难道你不懂我的温柔》、《爱情是伤感的》、《戒不掉你的温柔》、《放弃我是你的错》、《隐隐作痛(粤)》、《越唱越寂寞》、《写首情歌送给自己》、《最后还是说再见》、《失恋排行榜》、《我们回不去了》、《可惜你是他的人》、《亲爱的就这样结束了吗》、《又爱又恨》、《有缘无份》、《小小情歌》、《剪不断》、《感人的歌》、《我知道你离不开我》等23首歌曲的画面上标有广州东嘉公司、北京东嘉公司的、播种者公司的、一拍即合公司以及欢子的等图标标识,或标有“出品:东嘉娱乐”的字样;其余《忘不了你的好》等31首歌曲,公证光盘的播放画面上标明了词曲作者名字,其中部分歌曲播放画面上标明“制作”、“出品”为“雅丽影音”、“给力音乐”、“力力音乐”、“中华蓝月”等,而该31首歌曲经本院上网搜索核实,其中《最伤心的人》、《不该爱的人》2首歌曲,其MTV画面最后均标有“东嘉娱乐唱片公司出品发行”字样。一审庭审中,声影公司明确主张侨声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对涉案54首音乐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表演权。
四、侨声公司向音集协缴纳费用的相关事实
侨声公司于2011年9月13日设立,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项目为卡拉OK演唱等。2013年10月22日,侨声公司与音集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江苏天合新纪元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合公司)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及服务合同》,音集协、音著协许可侨声公司在无锡市北塘区青石路518号金太湖国际城9号楼三层的50间包房内使用其管理的音乐作品和音乐电视作品,约定的使用期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14年3月28日,侨声公司与音集协、音著协、天合公司又续签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及服务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侨声公司还提交了其于2013年、2014年分别向天合公司支付该公司代收的75000元、25000元版权费的发票。上述合同中均未涉及涉案的54首音乐作品的相关内容。
另查明,2014年5月30日,声影公司与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律师合同,约定由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接受声影公司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声影公司与侨声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第一审的诉讼代理人,代理费5000元等。2014年6月17日,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向声影公司出具5000元律师费发票一张。
声影公司在诉讼中还提交了公证费发票(金额1000元)、差旅费票据(金额337元)、查档费发票(金额50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声影公司是否享有涉案音乐作品词曲的相关著作权的问题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其享有著作权的证据。声影公司提交的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的11张专辑中包含了涉案54首由歌词和乐曲共同构成的音乐作品,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在该11张专辑中涉案54首音乐作品上署名的词曲作者是该54首音乐作品中词曲的著作权人,均享有包括复制权、表演权在内的著作权。播种者公司通过词曲作者的直接授权或广州东嘉公司、北京东嘉公司、一拍即合公司、苏树强的转授权,取得了包括涉案54首音乐作品除署名权外的其他著作权。声影公司经过播种者公司的授权,取得了包括涉案54首音乐作品在内的239首音乐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6年4月27日止的包括表演权、复制权等在内的著作财产权利,并被授权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因此声影公司享有涉案音乐作品词曲的包括表演权、复制权在内的相关著作权。
侨声公司抗辩称声影公司提交的授权书中的签字的真实性不能确认,不能证明词曲作者有授权,且未经词曲作者同意,播种者公司向声影公司进行转授权的行为无效。本院认为,侨声公司虽主张授权书的签字不真实,但其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授权书的真实性和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而授权书中明确约定播种者公司有权对第三方转授权,因此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播种者公司对声影公司的授权合法有效。侨声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二、关于侨声公司是否侵犯了声影公司所主张的复制权、表演权的问题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声影公司提交的公证封存的光盘显示,侨声公司在其经营的卡拉OK经营场所提供点播播放的涉案54首歌曲中,《被伤过的心还能爱谁》等25首歌曲的画面上出现广州东嘉公司、北京东嘉公司的、播种者公司的、一拍即合公司以及欢子的等图标标识,或标有“出品:东嘉娱乐”、“东嘉娱乐唱片公司出品发行”的字样。本院认为,上述涉案歌曲的播放画面已通过明确署名或以权利人专有图标标识标明的方式,明确了所播放的涉案25首歌曲MTV出品人为广州东嘉公司、北京东嘉公司、播种者公司、一拍即合公司或欢子,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足以认定涉案音乐作品的权利主体已经授权或是自行制作了上述涉案25首歌曲的音乐电视作品,声影公司虽在诉讼中声明涉案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以及广州东嘉公司、北京东嘉公司、一拍即合公司、欢子(苏树强)、播种者公司、声影公司均未授权任何人制作MTV音乐电视作品,但其未能解释上述歌曲播放画面中出现权利人名称以及专有图标标识这一事实,因此对声影公司的该主张不予支持。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上述涉案25首MTV音乐电视作品的相关著作权应分别由其制片人即北京东嘉公司、广州东嘉公司、一拍即合公司、欢子、播种者公司享有,词曲作者的获得报酬权已经通过该25首音乐电视作品的上述制作者实现,其若要就该25首音乐作品词曲主张复制权、表演权,只能在侨声公司另行“单独使用”其词曲作品时才能行使。故对声影公司认为侨声公司侵害该涉案25首歌曲词曲的复制权、表演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2、侨声公司提供点播播放的涉案《忘不了你的好》等29首歌曲,其播放画面上未标明北京东嘉公司、广州东嘉公司、一拍即合公司、欢子、播种者公司为出品人,亦未出现上述权利人的相应图标标识。声影公司在诉讼中主张上述涉案歌曲MTV均系未经许可的非法制作,不具有合法制片者,且其中部分歌曲为录像制品,并非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因此侨声公司的行为应认定为侵犯了该涉案29首音乐作品词曲作者的复制权、表演权。一审法院认为,首先,上述涉案29首歌曲均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上,以确定的音乐作品为基础,以电视剧、电影部分情节或演唱者表演为主体,歌曲声音与上述画面有机结合的一种艺术表现形式,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即音乐电视作品,因此如前所述,上述涉案29首音乐电视作品的包括复制权、表演权在内的著作权应由其制片者所享有,词曲作者不能就该作品来单独主张其词曲的复制权、表演权;其次,该涉案29首音乐电视作品是否系合法制作,并不影响该作品所涉及的包括复制权、表演权在内的著作权均归于其制片者,且KTV经营业主通常是购买曲库点播软件系统进行经营,自己拍摄音乐电视作品并非业界通常做法,而权利人之外的个人或组织,花费大量成本制作音乐电视作品亦不符合常理,此外上述涉案29首音乐电视作品中多次出现的“制作”、“出品”如“给力音乐”、“力力音乐”、“中华蓝月”等,亦多次以“制作”的身份出现在前述《被伤过的心还能爱谁》等涉案25首标有权利人相应图标标识或标明出品人为东嘉娱乐的音乐电视作品中,故就现有证据亦不能排除该涉案25首音乐电视作品系权利人自行制作的可能性。因此就该《忘不了你的好》等29首涉案歌曲,对声影公司认为侨声公司侵害其享有的词曲复制权、表演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涉案54首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但就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侨声公司侵害了涉案54首音乐作品词曲的复制权、表演权,声影公司要求侨声公司就侵害上述复制权、表演权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九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声影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44元,由声影公司负担。
声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侨声公司侵犯其44首音乐作品的复制权、表演权,赔偿经济损失35200元,合理费用6560元;一、二审诉讼费由侨声公司承担。主要理由:1、一审法院仅凭部分MV中出现了“东嘉娱乐”等标识,就认定系东嘉公司权利主体授权制作或自行制作,东嘉公司等权利主体为制片者,系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错误;2、一审法院笼统认定涉案44首MV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亦系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错误。
侨声公司二审答辩称:声影公司从事的是著作权集体管理行为,其起诉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涉案MV均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声影公司提供以下新证据:证据1《The Way You Love Me》、《给我个痛快》MV及发行网站打印页,证明涉案MV完全抄袭自其他作品,并非权利人相关方制作,没有独创性,不构成作品;证据2关于VOD厂商涉嫌侵权制作MV的新闻报道及相关卡拉OK伴奏视频发行网站打印页,证明行业中确实存在中间机构复制、制作非法MV,以谋取利润的事实。
侨声公司质证后认为:证据1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两首MV上都有东嘉公司的标识,不排除这两首MV与涉案的MV均系东嘉公司等制作完成的可能性;对证据2的真实性不认可。
二审中,侨声公司提供以下新证据:第一组证据:证据1声影公司的敦请函复印件;证据2江苏省版权协会音乐影像专业委员会、南京市版权保护协会的告知函复印件;证据3中广文博电视节目服务中心的告知函复印件;证据4江苏省音像制品分销协会的索赔函复印件;证据5声影公司委托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发出的律师函复印件;证据6声影公司委托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发出的律师函复印件;证据7声影公司委托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发出的律师函复印件;证据8中广文博电视节目服务中心委托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发出的律师函复印件;证据9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做出的《版权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证明声影公司从事的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为;第二组证据:证据10广东播种者公司于2014年9月27日做出的《情况说明》复印件;证据11广东播种者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做出的《情况说明》复印件,证明声影公司对其是否制作过涉案音乐作品的MV/MTV前后说法不一,相互矛盾,一审判决关于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存在权利人自行制作的可能性的认定正确。
声影公司质证认为:对第一组证据中的证据1、3、5、6、7、8、9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对第一组证据中的证据2、4真实性认可,但对其关联性不认可,认为其不能证明声影公司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为;对第二组证据中的证据10、11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
本院认证意见:对声影公司提供的证据1的形式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2系网络打印件,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侨声公司提供的第一组证据中的证据1、3、5、6、7、8、9均系复印件,在声影公司提出异议且侨声公司未进一步提供佐证的情形下,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2、4的真实性声影公司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对第二组证据中的证据10、11的真实性声影公司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本院确认真实性的证据,其关联性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综合认定。
本案二审查明,播种者公司(甲方)与声影公司(乙方)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明确指出,乙方是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该合同第二条第1项载明,播种者公司(甲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乐作品(注:包括涉案54首音乐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合法的、有效的完整著作权中的词曲著作权、复制权、放映权、广播权以专有的方式在以下适用范围内授权给声影公司(乙方)以自己名义:(1)将甲方的授权作品在授权有效期内保存在自有数字音乐分发业务(含线上分发平台及线下乙方业务关联的所有娱乐场所)、互联网电视、数字电视、IPTV平台。其中乙方自有卡拉OK(含MV)音乐产品分发平台为独家授权,其他音乐产品分发业务平台为非独家授权;(2)乙方对卡拉OK等公共娱乐场所经营者授权使用的独家管理,包括允许卡拉OK经营者及其他公共娱乐场所:①音乐电视作品(MV/MTV)并保存在其自用的存贮设备中;②放映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音乐电视作品(MV/MTV);(3)许可或授权卡拉OK经营者及其他公共娱乐场所按上述方式使用并向卡拉OK经营者及其他公共娱乐场所收取费用的权利。第四条权利管理部分载明,1、乙方对甲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MV/MTV)的使用者(卡拉OK等公共娱乐场所经营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以作品权利人的身份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在本合约有效期内),均以乙方的名义进行。2、为有效管理甲方授予乙方的权利,甲方同意在本合约有效期内乙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刑事告诉及行政投诉等方式,甲方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3、乙方行使前述权利仅限于为满足卡拉OK等公共娱乐场所经营者提供卡拉OK服务之目的,且不得损害甲方已保留之权利。4、乙方应及时与甲方结算本授权合同所涉及的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使用费,具体按甲乙双方已签署的相关合同、协议、授权书执行。
另查明,声影公司并非依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而是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第六条规定:“除依法本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本案所涉作品权利经过了一系列的流转过程,声影公司并非涉案音乐作品词曲的著作权人,其系依据与播种者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主张相关诉讼权利。在该合同中,播种者公司对声影公司在音像著作权合同中的主要授权内容可归纳为:授权声影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卡拉OK等公共娱乐场所经营者授权使用的独家管理,包括允许卡拉OK经营者及其他公共娱乐场所将音乐电视作品(MV/MTV)保存在其自用的存贮设备中,放映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音乐电视作品(MV/MTV);授权声影公司以自己名义许可或授权卡拉OK经营者及其他公共娱乐场所按上述方式使用并向卡拉OK经营者及其他公共娱乐场所收取费用的权利。声影公司对播种者公司的权利管理,包括同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MV/MTV)的使用者(卡拉OK等公共娱乐场所经营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以作品权利人的身份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另外,声影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由此可以看出,以上约定与《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活动在性质、内容等方面均无实质性差别,而江苏省音像制品分销协会的索赔函等相关证据,亦可予以佐证。根据上述事实,声影公司以上述与他人签订的授权合同为依据对卡拉OK经营者进行收费管理并提起诉讼的行为,其实质是在行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相关职能及权利,违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关于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禁止性规定。据此本院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与《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未赋予非集体管理组织与集体管理组织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情况下,声影公司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进行集体管理,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没有法律依据。虽然一审法院驳回声影公司诉讼请求的理由不当,应予纠正,但裁判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鉴于此,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二审其他新证据,因与本案无实质性关联,本院不再理涉。
综上,声影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4元,由声影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顾韬
审判员 袁滔
代理审判员 史乃兴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馨